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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超生二胎罚款标准

时间:2017-07-08 14:11 作者:起跑线小编 点击:

随着全面二孩政策实施,湖北超生二胎罚款标准仍然保留。在此基础上,对未婚生育行为也增加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对于已满法定婚龄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6个月后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5倍征收;生育第二胎的,按照1倍征收。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照下列规定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处理:

(一)城镇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前款当事人的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核实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后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征收;生育第二胎的,按照一倍征收。

第四十二条 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对重婚者、有配偶者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三条 违反计划生育和收养法律法规规定收养子女的,或者不符合生育条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生育的,按照违法生育处理,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关键字:二胎,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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