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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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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二胎政策放开以后,到底要不要生二胎成为很多家庭会讨论的问题,也有一些女性为了事业没有提早要孩子,过了几年,发现虽然工作稳定了,但是自己年龄大了,想要孩子又怕自己的年龄太大。

那么问题来了,女性生育的最晚年龄是多少岁?

女人最晚的生育年龄是几岁?想不到这个年龄就是极限了!

其实这谁也无法给出一个准确的答案,只要还没绝经,女性就有生育的可能,自然绝经代表了卵巢功能的衰退,雌激素分泌枯竭,月经停止,生殖功能也就终止,大多数女性在45~55岁之间绝经。

根据个人体质不同,绝经年龄会有约10年之差,因此既有三十几岁便绝经的人,也有五十多岁还能自然受孕生育的人。

女性的最佳生育年龄:

国内外医学家认为,生孩子最好还是在24-29岁之间,这主要是从多角度考虑出来的结果,因为这个时间段的女性身体各个方面已经发育成熟,生殖功能也是最佳的,卵子质量也是最好的,而女性这时候怀孕宝宝患上疾病的概率也是较低的,生下的孩子大多数是聪明健康。

女人最晚的生育年龄是几岁?想不到这个年龄就是极限了!

超过35岁以上怀孕就属于高龄产妇了,这时候卵巢功能已经有所下降,卵子出现病变情况也比较多,孩子患上疾病的概率也是较高,而且产妇安全系数也比较低,所以最好还是在24-29之间生育,就算错过最佳生育年龄也不要在35岁以后生育。

生不生二胎?有妈妈是这么说的:

让孩子有一个伴,是大部分妈妈给出的生二胎的理由,也有些孩子的爸妈都是独生子女,认为独生子女会感到很孤单,所以希望让自己的孩子有一个伴,起码有个伴,以后可以互相依靠着,家里也热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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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还有其他妈妈持有自己的理由:例如因为意外怀孕,而怀上了就应该生下来,也有因为经济、身体等对生二孩的影响,还有些人纯粹是为喜欢生两个孩子,认为一辈子只生一个孩子是一件很可惜的事情,总之大家生二胎的理由各不相同,每个人都有自身的考虑。

当然如果考虑要生二胎,尤其要考虑到自己的身体情况,尽可能在生二胎的最佳年龄里实现生二胎,也要考虑和一胎的时间间隔。

二胎什么时候生最合适?

最好在35岁之前就要二胎,那样的话孩子的生活和生命质量都比较好,在准备要二胎之前要考虑好这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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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第一胎是顺产的话

生第二胎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一般一年后较好,这样身体恢复得更好,才有利于怀孕后的二胎宝宝生长发育。

2、如果第一胎是剖腹产的话

生第二胎一定要间隔2年以上,否则容易引起子宫破裂导致生育危险,甚至威胁生命。

如果第一胎怀孕期间有先兆流产、早产等情况出现,那么怀二胎需要格外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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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一胎后已经上环的妈妈

最好是等到半年至一年为好,如果是急切需要怀孕时,要等待一段时间(2-3次正常月经周期)再受孕,以便给予子宫内膜一个恢复时间,利于优生。

妈妈们要根据自己身体量力而行哦,你觉得生二胎最好在什么年龄呢?二胎妈妈的你又是在什么年龄怀上的?一起来分享经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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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6年1月1日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有关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及其独生子女奖励政策,制定了延长生育假、配偶陪产假奖励等具体的政策措施。具体的政策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来做出具体规定。

因此,现在不存在晚婚晚育假期的说法。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夫妇,可享受3天婚假,即便是晚婚也只有3天婚假。只要符合政策内生育的,不论早晚生育,都可享受当地最新规定的产假及陪产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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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晚育政策曾经是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

实行晚婚晚育政策在人口控制方面有三个作用:(1)缩短妇女的生育期,有利于减少生育量;(2)拉长两代人的间隔,相对减少同一时点生存的人口数目;(3)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

生育要有计划,但计划也并非一成不变。从1980年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到1984年提出在农村适当放宽生育两孩的条件,然后是2013年单独二孩政策的通过,再到今天的全面放开二孩,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一直在处于动态调整的“进行时”。随着2016年1月1日起全面放开二孩,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也不推行晚婚晚育政策,相关的晚婚晚育奖励假期等规定随之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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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是指初婚男女双方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各推迟三周岁,即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即以上结婚为晚婚。

晚育是指适当推迟妇女婚后的初育年龄。初育年龄是指妇女婚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年龄,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略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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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而对于晚婚晚育,《婚姻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是由各地立法规定。在各地计划生育条例中,一般规定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为晚婚,即女性满二十三周岁和男性满二十五周岁结婚就算晚婚。

而对于晚育,有些省份要求只要在23周岁以上生育就属于晚育,有的省份要求在24周岁以上生育才属于晚育。如《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对于晚婚晚育的规定可能有所出入,建议上网或到当地计生、法律部门查询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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