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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二胎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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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并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1、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和第十四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20%,合计征收7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7000元;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40%,合计征收14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3万元;再多生育子女的,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2、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但未经批准生育的,征收500元至1000元的社会抚养费。

3、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1000元至3000元的社会抚养费;再生育子女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违法生育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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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为止,2017年山西二胎新政策还未有新改变,仍以2016年山西二胎新政策为准。若有更改变化,届时会更新内容。

2016年1月2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根据此决定,《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从第一条开始做了多处修改,其中包括提倡优生、优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等等。这一《条例》从2016年1月20日起施行。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修改后的《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明确,我省提倡优生、优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即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五种情形下,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夫妻已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但有违法生育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4、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5、再婚夫妻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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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陕西省二胎新政策规定,要求再生育第三个孩子的特殊对象,仍需要办理准生证。申请再生育时需携带夫妻双方的再生育申请、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婚育证明、以及夫妻近期合影照片等。

1、双方均为山西省户籍的夫妻,应当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2、男方为山西省户籍人口,女方为其他省(区、市)户籍人口的,可以到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3、不符合《山西省人口与计划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再生育服务证》的,审批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再生育服务证》,已生育的,按照《山西省人口与计划条例》规定的违法生育行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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