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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二胎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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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6日,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就曾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重申不得将持有计划生育证明或结扎证明等,作为办理新生婴儿户口登记手续的前置条件。

对公民进行户籍登记属公安部门的职责范围,依法对违法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卫生计生部门的法定职责。违法生育子女入户和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两回事,两者既不相矛盾,更不相互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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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条例),“全面二孩”政策率先在 广东全面落地。新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进行生育审批,只需要办理生育登记即可。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需要再生育的,仍需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广东申请二胎流程具体如下:

(一)“单独”夫妇双方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以及独生子女一方父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属于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持《计划生育服务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领取并填写《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

(二)将填写好的《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分别交男、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并加具意见;有工作单位的,应先交其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后,再交双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并加具意见。

(三)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人的《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后加具意见,并将加具意见的《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连同申请人其他证明材料送交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

(四)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查批准后,报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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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15年12月30日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 起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施行。新条例对生育政策、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据了解, 这在全国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修订中属首例。

广东二胎政策有了新规定,“新条例”要点摘录如下:

1、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仍属超生。

2、公民收养子女的,既不影响其自身的生育权利,也不影响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权利。

3、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丈夫陪产假增至15天。

4、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5、推行避孕节育自主选择,删除上环、结扎和查环查孕的有关规定。

6、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的,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只督促补办相关手续。

7、取消禁止招录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和禁止向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出租、出借房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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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为止,2017年广东二胎新政策还未有新改变,仍以2016年广东二胎新政策为准。若有更改变化,届时会更新内容。

广东二胎新政策又哪些?具体如下: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进行生育审批,只需要办理生育登记即可。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需要再生育的,仍需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

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后,将于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正案草案对再婚和子女病残等特殊情况的再生育政策进行细化,明确了再婚夫妻5种再生育条件。另外,修正案草案将生育奖励假从30天延长至80天,即广东女性产假有望增至178天。

生育子女奖励假延长50天

为提升新出生婴儿照顾水平,进一步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结合我省实际并参考外省规定,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三十日延长至八十日。这意味着,修正案草案若获得表决通过,广东省职工产假将由最少128天延长至最少178天。

再婚夫妻5种再生育条件

1、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4、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另一方生育一个或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5、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绝育夫妻可自行复通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实施输(卵)管复通手术,修正案草案删除第二十二条“已采取绝育手术的夫妻,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规定的,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后,可施行输精(卵)复通手术”的规定,即凡已经采取绝育措施的群众,不论是否符合再生育条件,均可自行到医疗机构实施复通手术。

调整再生育审批机构

根据国家卫计委的建议,将再生育的审批机构由“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规范对再生育行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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