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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二胎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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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为少数民族可以生二胎吗?根据不同的少数民族,其规定也有所差异。关于单方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每个省都有规定,但是规定不一样,有的省规定汉族一方要将户口迁到少数民族一方五年,并在少数民族地区居住就可以享受二胎,有的规定汉族一方要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几年,各种规定不一样,最好咨询当地的计生部门。关于少数民族生二胎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民族八省区的计划生育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规定: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非城镇户籍,经批准可生育第三胎。

对达翰尔、鄂伦春、鄂温克等民族的公民,提倡优生,适当少生;要求节育的,给予技术服务。

上述四个民族以外的少数民族公民,一对夫妻只可生育两个子女,不准生第三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定:城镇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只准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符合特定条件的可再生生育一个子女。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夫妻双方为瑶、苗、侗、仡佬、毛南、回、京、彝、水等一千万以下人口少数民族的,经批准可生育第二胎,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4周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规定: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生育两个子女;一些山区县的少数民族农民可生育三个子女。

西藏自治区规定: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对农牧区的少数民族农牧民只提倡优生优育、晚婚晚育,对自愿实行计划生育,给予技术服务。

云南、贵州、青海三省的大致规定是:少数民族可生育两个子女,有特殊情况的少数民族农牧民,经批准可再生一个子女。对总人口很少的少数民族不限定生育指标。

二是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浙江、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四川、重庆、甘肃等省(市)的计划生育政策。这些地方都有少数民族聚居区,建有自治州或自治县,一般都规定少数民族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

三是除前两类以外的省(市)的计划生育政策。这类地方基本属于少数民族杂散居少数民族地区,在制定计划生育政策中均考虑了少数民族的特殊情况。北京、天津、上海都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少数民族夫妻可生两个子女;其他省规定夫妻双方是少数民族的均可生两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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壮族属于少数民族,只要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按政策就可以生二胎。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规定如下: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口以下的少数民族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非遗传性疾病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属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十六条 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二)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多女户招婿,只安排其中一个);

(三)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四)定居在靠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持有边境居民证且连续居住10年以上的。

第十七条 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一)已脱离农业生产,在城镇连续工作、生活五年以上,并有固定的住所和经济收入的;

(二)持有二孩生育证,尚未怀孕,自办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之日起满三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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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能生二胎吗?从2016年元旦起,国家全面实施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政策。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符合规定的少数民族可以生育二胎。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按照原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

(二)夫妻双方在少数民族乡、村居住或者工作满五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二)两个子女中有一个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

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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