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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幼童水坑玩耍溺亡 法院判父母担主要责任

时间:2014-07-23 09:25 作者:起跑线 点击:
导读:5岁的幼子在水坑玩耍时溺亡,幼童父母怒告水坑的使用人及管理人,要求二者承担孩子死亡的全部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原告作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未尽到监护责任,对孩子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
  本报讯(记者李铁柱) 5岁的幼子在水坑玩耍时溺亡,幼童父母怒告水坑的使用人及管理人,要求二者承担孩子死亡的全部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原告作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未尽到监护责任,对孩子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承担次要责任。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

  丁某和史某是外地来京人员。2011年5月份,史某离家出走,和丁某分居,二人的孩子小丁便跟随丁某的父母生活。他们租住在朝阳区沙子营村,与租住地一墙之隔有一大片空地,空地内有一个水深数米的水坑。这片空地由围墙和铁栅栏围着,形成一个院落。2013年,小丁和其他几个孩子翻过围墙,在已经结冰的水坑上玩耍,小丁不慎掉入冰窟窿里溺亡,年仅5岁。

  丁某和史某将该院落的使用人东郊农工商公司、管理人天伦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认为该院落的围墙年久失修、铁栏杆倒塌,但被告疏于管理,在围墙及水坑周围未设置警示标志,也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导致了小丁死亡的严重后果,属于共同侵权,要求被告赔偿86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事发现场位于东郊农工商公司院内,四周有围墙及铁栅栏,且有保安人员巡逻,是非公共场所。事发时小丁年仅5岁,原告作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未尽到监护责任,对孩子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承担次要责任。据此判决二被告赔偿二原告8万元。

  丁某和史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三中院。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关键字:溺亡,幼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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